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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明:1.發生數指當年(月)受(處)理數;尋獲數=尋獲當年(月)數 + 尋獲以前年(月)數。 2.年齡別係以失蹤當時年齡計;兒童(未滿12歲)、少年(12歲至18歲未滿)、青年(18歲至24歲未滿)、成年(24歲以上);幼童(7歲未滿)、老年(65歲以上)。 3.以各縣市戶籍地統計。
** 點選樹狀結構之名稱時,可同步 (選取/取消) 所屬層級。 ** 表頭、表側選擇中之項目為統計項及複分類之組合。